来源:飞航综合信息网发布时间:2026-09-21
“依法从事货物运输、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,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,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也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:
“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”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网约车作为典型的“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车辆”,在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营运期间所产生的合理损失,是完全合法的索赔项目。这笔费用本质上是由于车辆受损、处于维修状态期间,司机丧失的预期营运利润。需要注意的是,法律保护的是“合理”的停运损失,这就涉及到后续我们如何计算和举证的问题。
停运损失 = (日均纯营运收入 - 日均变动成本) × 合理停运天数
下面我们逐一拆解这个公式中的三个关键变量: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,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、停驶、停电、停水、停气、停产、通讯或网络中断、电压变化、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,保险人不负责赔偿。”那么,保险公司的拒赔就一定合法吗?这就需要审查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,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:
“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”在实务中,如果肇事方(投保人)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在卖保险时,只是给了他一份格式合同,没有对“停运损失不赔”这条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加粗提示,也没有让他单独签字确认已阅读该条款,那么法院就可以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,判决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。 但现实情况是,现在的保险公司流程非常完善,投保时都会有人脸识别或电子签名确认免责条款。因此,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停运损失,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。 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的实务结论:停运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,通常是肇事司机本人,而不是保险公司。 也就是说,如果保险公司成功免责,网约车司机只能向肇事方(侵权人)个人追讨这笔费用。这往往是最难的一步,因为肇事方也会认为“我买了保险凭什么还要我自掏腰包”,从而产生抵触情绪,拒绝支付。